电脑技术 · 2024年1月22日 0

《人文街拍的法律与道德问题》



作为一名街头人文摄影艺术的业余爱好者,我常常收到网友们的问题和责难,诸如“你得到被拍摄者的同意了吗?”“你老盯着美女拍是什么意思?”之类的话我几乎每周都能看到,实在不可能一一回复,所以特地写成此文,作为对过去和未来的提问者和批评者的统一回复。

一、决定性瞬间——摄影师为什么不征得拍摄对象的同意?

没有人说法国摄影大师布列松是摄影艺术的上帝,但确实有很多人说他的影集《决定性瞬间》是摄影艺术的《圣经》。这部在很大程度上定义了20世纪摄影艺术方向的著作收了大师126张照片,其相对简短的序言几乎说尽了摄影艺术各个层面的精髓,每一个词都值得认真推敲。该书1952年英文第一版的原价是12.50美元,目前ebay上的售价是1000美元起,最高要到8000美元;2015年印刷的新版也差不多600美元起价,目前要价上千美元的书商也不罕见。

“决定性瞬间”的概念出自法国雷兹红衣大主教的名言:“世界上没有任何事物没有其决定性瞬间。”这个概念的内涵涉及很多领域,但布列松是第一个把它引入摄影艺术的:

“摄影与绘画不同,摄影有一个拍照时创造性的瞬间。你的眼睛必须看出生活提供给你的一种结构或者一种表述,而且你必须凭本能知道何时按下快门。这就是一个摄影师的创造性瞬间——独一无二的瞬间,稍纵即逝,一去不返。”(布列松1957年对《华盛顿邮报》的谈话)

所谓决定性瞬间,有四个要素:第一、它必须是生活的真实记录,是“生活提供给你的”,而不是你摆出来的。第二、它是一个反映出了事件本质的瞬间。第三、它是一个不可重复的瞬间,错过了就没有了。第四、这个瞬间是靠灵感捕捉的,没有道理可讲。

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经历:你给家人拍一张留影,看到一个绝佳的表情,却因为某种原因错过了,没拍下来。这时候你要求家人重复那个表情,比如说,“再笑一下,”结果是无论怎么努力,都再也找不回最初那个表情了。这个表情,可以说是普通摄影者所能经历的最接近“决定性瞬间”的体验。一个摄影艺术家与普通摄影者的最大区别就在于艺术家能常常捕捉到决定性瞬间,而普通人则极少能够做到。

如果一个摄影艺术家在街头拍摄之前去征求被拍摄者的意见,那么“决定性的瞬间”就不会再出现了。被拍摄者知道有人在拍摄,他的动作、表情、与他人的交流都带上了表演的成分,不再是“生活提供给你的”真实面貌,也不会再出现“反映事物本质”的瞬间。失去了“决定性瞬间”,街头摄影就失去了价值。因此,绝大多数人文街拍的摄影师都不会去征得被拍摄者的同意。

二、裙底风波——你能在公共场合依法享有隐私权吗?

街拍艺术家不经你同意就拍摄乃至发表你的影像,这样做合法吗?

总体来说,大部分主流国家的法律允许你在公共场合(包括从公共场合可以看到的私人场合)不经同意拍摄他人(法规特别禁止的地方除外),允许不经被拍摄者同意即可发表你的作品,但不允许未经同意就将他人的形象作品用作商业用途(似乎只有香港和新加坡例外)。因此,在大多数国家里,不经同意的人文街拍是合法的。当然各国的具体法规不尽相同,有时也会发生变化,所以去一个国家之前还是应该先查一下该国的具体相关法律及其执行情况。

这样的做法不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吗?按照大多数主流国家的法律,一个人的肖像权只跟商业行为有关,只要摄影师没拿你的肖像去赚钱(比如把你的肖像制成鼠标垫出售),就算不上侵权。

那么这是否侵犯了被拍摄者的隐私权呢?大多数国家的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公共场合,一个人只享有有限的隐私权。实际上,法律规定的公共场所隐私权比一般人想象的要小得多。本世纪初美国华盛顿州最高法院审理了两起“偷拍裙底案”,被告人格拉斯和索莱尔都是在商业场所偷拍女性裙底被当场抓获,检方按刑事犯罪起诉,其法律依据是:他们侵犯了这些女性“合理的隐私预期(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而在华盛顿州,侵犯“合理的隐私预期”是一种犯罪行为。但是法官最后判决两人无罪释放,其理由是公共场所女性的裙底并非“合理的隐私预期”,因为很多情况(上下楼梯,不慎跌倒,某些身体动作,风吹,等等)都会导致裙底走光。法官谴责被告的行为是“恶心的”,“令人厌恶的”,但是侵犯“合理的隐私预期”的指控在法理上不成立。这个判决引起很多讨论,也引发了修改法律的呼吁,但这不是本文的重点,本文要说明的是:在公共场所,很多看起来习以为常的“隐私预期”的合理性实际上是经不起推敲的;你一旦走入公共场所,你的很多“隐私”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

与此相关的另外一个法律问题是隐私的风险责任问题。如果你知道在公共场合做某件事情有隐私暴露的风险,但你仍然要去做,那么由此引发的后果则应该由你自己承担,类似于在股市投资亏损自负。1953年,加州高等法院审理了吉尔夫妇控告赫斯特出版公司的案子,起因是该公司出版的一份杂志上刊登了这对夫妇在市场上拥吻的照片。法官判吉尔夫妇败诉,因为“原告以其自愿行动放弃了其隐私权,”由此引发的隐私曝光是这对夫妇自己的责任。

街拍涉及的法律问题不仅仅是个人权利,还包括公共记录权(任何人都有权记录在公共场所发生的事件是一项基本人权)和言论自由这样的社会权利问题。2008年,一位法国妇女起诉摄影师巴尼尔在影集中使用了自己的图片。在西方各国中,法国的法律对街拍是不太友好的。虽然法律允许摄影师在公共场合拍摄,但因为《民法典》第九条规定个人对其影像有控制权,所以发表照片应该获得被拍摄者的同意(日本的街拍法律与法国相似)。但这场官司中,法官判该名妇女败诉,理由是侵犯影像权利的重要性比不上一个人表达和交流意见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必要性,因为后者是民主社会中必不可少的。

虽然西方国家也有一些对街拍摄影师不利的法庭判决,但总体来说,人文街拍的合法性是得到普遍认可的。与拍摄和发表的照片数量相比,真正进入法庭诉讼的街拍案件数量可以说是微不足道的。更加普遍的问题其实是在街拍现场与被拍摄者发生的直接冲突,这就涉及到下一个问题:街拍的道德问题。

三、人文街拍的道德问题——三里屯老法师错在哪里?

三里屯老法师是中国近年来的一个独特现象。由于三里屯商业区美女出现的频率较高,打扮也比较鲜亮,所以一些男性摄影师扛着巨大的变焦镜头在那里蹲守,一旦有美女出现,就会立即靠近拍摄,往往明目张胆,追逐不休,完全不顾对方的感受。中国目前(到今年底)的街拍相关法律与世界上一致,所以老法师的行为并不违法,但绝对是不道德的。

按照“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黄金准则,街拍的道德准则可以总结为以下四点:

第一、不要因为街拍而对他人造成困扰。街拍摄影师应尽量隐藏自己的行动,不让被拍摄对象感到困扰;应尽一切努力避免引发纠纷,不影响公共场所的秩序。这一点恰恰是三里屯老法师们最大的问题,我在三里屯的现场观察,感觉有些老法师已经不仅仅是困扰被拍摄对象,简直就是在骚扰女性。

第二、不去拍摄有明显遮蔽意图的人物或者事物。公共场所的隐私权的确有限,但这不等于说人们的意愿不该得到尊重。当一个人走进公共场所时,我们的基本假设是他已经放弃了隐私权,但如果他用语言或者行为表达了保留隐私的意愿,摄影师就应避免拍摄,除非有极其特殊的理由。如果一个人穿了衣服,你就不该试图把镜头伸到他的衣服里边去,所以在公共海滩上拍摄三点式美女没有什么不妥,但偷拍女性裙底则是下流无耻的行为,虽然照片上女性暴露的部位可能是类似的。同理,一对在大庭广众下旁若无人地拥吻的情侣是美好的拍摄对象,躲在角落里或汽车内亲热的男女则应该是拍摄的禁区。无论如何,如果有人明确向你表示他不愿意被拍摄,你就应该收起相机走人,而且不该以任何形式发表他的照片。

第三、避免拍摄他人的窘态。一般情况下,被拍摄对象对自己形象的满意度和自信心与对拍摄的接受度成正比,所以街头美女对拍摄者往往比一般人群的态度更加友善。但是,如果这美女在水坑里滑了一跤,满身满脸的泥水,她肯定不希望你把她狼狈不堪的样子记录下来。街头情况瞬息万变,摄影师应该有足够的警觉看出他人的窘境并主动避免拍摄。比如,如果一个警察跟一个路人谈话,外表看起来一切正常,但那个路人可能正在接受调查,这时候你去拍摄,就会让他感觉受到威胁,从而引发纠纷。

第四、照顾弱势群体的感受。与第三条相关的是:弱势群体对拍摄者更加敏感,往往也更有敌意。作为一般道德规则,摄影师应该避免拍摄明显的弱势群体,包括乞丐、流浪汉、残疾人,等等。如果一定要拍摄,应该事先交流,得到许可。此外,有些国家的某些特定族群的习俗是拒绝拍摄,比如澳大利亚北领地的原住民,这些人的习俗应该得到尊重。

四、人文街拍的危机——一百年后人们还有老照片看吗?

从世界各地的摄影师那里传来的消息都在印证一个现象:人们对人文街拍的容忍度越来越低——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拒绝摄影师的拍摄请求,因拍摄引发的冲突也与日俱增,很多国家都在着手修改法律,对人文街拍加以限制。有意思的是,人文街拍的危机恰恰是街拍的普及引发的,手机的普及使得每一个人都成了潜在的街拍摄影师,而自媒体的发展则使得照片的发表成为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通讯手段越发达,人们对自己的隐私越敏感;技术的发展增强了街拍的手段,但同时也把街拍带入了深深的危机之中。

与这股时代潮流相适应,中国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将使人文街拍成为一种事实上不合法行为。这一法律的实施将如何影响到作为艺术的人文街拍还有待观察,但街拍摄影师的处境越来越艰难则是一个明显的趋势。

我们都喜欢看几十年前或者一百年前的老照片,这些照片把我们和那些逝去的时代瞬间拉近。人文街拍对于人类生活的记录和表现有着无可替代的价值。如果一百年以后的中国人只能通过监控视频来了解我们这个时代的影像,那将是一件非常令人悲哀的事情。

张平 2020年9月2日星期三 于特拉维夫